上诉人王**因与上诉人河南抗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抗震公司)、上诉人新乡市金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润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审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0)红民二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王**、抗震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新中民五终字第102号民事判决。抗震公司、金润盛公司对本院二审判决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2012)豫法立二申字第02020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经再审于2013年7月18...(本文书还有108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