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詹**与被告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和被告于2013年11月6日签订的“撤诉申请书”中的内容无效;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该“撤诉申请书”中的仲裁条款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规定继承纠纷不能仲裁,涉案的“撤诉申请书”中涉及的是继承纠纷,但平顶山市仲裁委员会驻鲁山办事处民事调解中心违反法律规定参与该事务,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其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二、该“撤诉申请书”中的条款,原告并不知晓,不属于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系一个××人,原告继承的财产经过法院判决,并经过房产登记部门办证后,原告将其赠与了妹妹詹杏,并经过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原告没有放弃继承。所谓的“撤诉申请书”原告根本不知晓,若是原告捺印,也属于被告以其他情况对原告进行的诈骗行为,其与平顶山市仲裁委员会驻鲁山办事处民事调解中心合伙诈骗原告的财产。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詹...(本文书还有13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