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新乡市长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鑫源油脂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公司)及原审被告新乡市正阳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阳公司)票据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2)牧民二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公司委托代理人陈**、鑫源公司委托代理人段**、正阳公司委托代理人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鑫源公司因与兴隆县雨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田公司)具有买卖合同关系,于2012年8月4日取得后者交付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20804965,出票日期2012年5月15日,到期日2012年11月15日,出票人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河北钢铁集团滦县司家营铁矿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银行河北省唐山市广场支行,金额100000元)一张,后因汇票丢失,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正阳公司在公告期间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程序终...(本文书还有30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