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53000元及逾期利息10000元;(利息自2017年10月12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起诉之日,请求保护至被告清偿借款之日)2、诉讼费用等(含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2日,被告李**急需用钱而向原告借款453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7年6月12日至2017年10月11日。借款到期后至今,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总以暂时没钱为由推脱。现被告有失诚信,毫无守诺还款的任何诚意,原告在无奈之下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原告根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特向贵院起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债权,望判如所请。
原告为支...(本文书还有8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