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沈阳佳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班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沈阳佳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逾期办理商铺产权证的违约金25740.5元;2、赔偿代收契税、维修金、印花税20589元从2014年4月25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的利息4471.5元;3、返还代收工本费、办房证费1993元及利息;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3年6月4日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2013年6月30日交付买受人使用,依照合同之约定(合同第12页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规定),第三条,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每迟延1天,按买受人已付价款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据此规定被...(本文书还有21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