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沈阳佳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班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沈阳佳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逾期办理商铺产权证的违约金93441.2元(商**:1f-a021),返还非住宅转让手续费、工本费、办房证费222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2年9月22日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出售的沈阳市沈河区商铺,套内建筑面积6.62平方米,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总价款591388元以及合同登记备案费、工本费、办房证费。约定被告在2013年6月30日前交付。但是被告至今未能给原告办理产权证,依照合同约定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每延迟一天按买受人...(本文书还有12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