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沈阳佳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班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被告沈阳佳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10月25日期间逾期办理商铺产权证的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9月28日为27572元);2、赔偿从2012年11月3日至2018年10月25日交契税、印花税、维修基金、工本费、办房证费及各项代收款等的利息(暂计至2018年9月28日为8044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3年6月4日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2013年6月30日交付买受人使用,依据合同之约定(合同第12页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本文书还有19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