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河北天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沧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2月21日、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河北天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回增亮和金**、被告沧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和李*、沧州市中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给付原告拖欠工程款883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二次庭审中原告变更违约金20000元)第二被告在未支付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2、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和第一被告分别于2015年4月22...(本文书还有36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