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市于洪区于洪街道兴盛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兴盛村委会”)与被告边**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曾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2016)辽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兴盛村委会和被告边**均提出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辽01民终****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盛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被告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兴盛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侵占的耕地;2、判令被告补交拖欠5年的土地承包款14.2万及相应利息5万;3、请求被告赔付强占土地的使用费10万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20...(本文书还有17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