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某1与被告海口市秀英区西秀镇新海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海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被告新海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洪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宅基地补偿款项61630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0日,海口市秀英区政府公布了关于新海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等文件。确认新海村的宅基地共计385000㎡,人均宅基地补偿面积暂按60㎡计算,按3542元/㎡补偿,补偿款为21252...(本文书还有16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