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葛**、夏**、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郭**、被告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4月7日,被告葛**向原告申请借款,2011年4月12日原告与被告葛**签订《个人保证借款合同》,原告借给被告葛**200000元,由被告夏**、雷**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期限自2011年4月12日起至2012年4月12日,借款利*为月利*9.9,按月付息,到期偿还本金,逾期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基础上加收50%,挪用...(本文书还有16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