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宁市华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混凝土货款22489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3339.26元(违约金计算:以欠付的混凝土货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6年9月21日起计算至混凝土货款付清为止,暂计至2018年7月16日为73339.26元,以后另计);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南宁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混凝土,用于南宁市旺杰加油站项目。其中第四条约定,30天内...(本文书还有27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