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二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戴**,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梁*,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太空板业公司)因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9月20日作出的(2005)二中民初字第07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6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太空板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被上诉人北京天基建筑板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基建筑公司)和北京天基永泰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天基永泰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明,2002年12月31日,太空板业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发泡水泥复合板的生产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2004年12月29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权,专利号为02159997。1。
该专利包含有两项独立权利要求,一审诉讼中,太空板业公司主张以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作为其保护范围。该项权利要求为:一种发泡水泥复合板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它包括首先将主框架放在制作模板上;按一定的配比将水泥浆料搅拌均匀后,根据需求将一定量的水泥浆料浇入到主框架内,并铺设玻璃纤维布,将其摊平而形成抗裂材料增强的下面层;将钢桁架放置在主框架内,并将其与主框架相连接在一起;按一定的配比将发泡水泥浆料搅拌均匀,加入发泡剂,再次搅拌均匀后形成发泡水泥浆,并将发泡水泥浆浇入在主框...(本文书还有59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