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诉被告赵**、赵**、阜阳市驰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宋**、被告赵**、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阜阳市驰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金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7332元,相应利息及罚金1823.48元,本息合计109155.48元(截至2018年4月18日),其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也一并主张,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所有贷款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二、...(本文书还有35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