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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云南省曲******************因与被申请人容**、陈**生命权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历史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裁定书
  • 案号(2018)云民申*号
  • 审理程序:再审程序
  • 审结日期:2018-12
  •  
  • 【案例概要】

    再审申请人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文华街道桂花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桂花社区居委会)因与被申请人容**、陈**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桂花社区居委会申请再审称,(一)再审申请人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该河道位于桂花社区居委会第五居民小组内,原本属于村内自然河流,改建成水利设施后,其所有权归村内集体所有。由于该项目符合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按政策可以申请财政补贴,因此第五居民小组以自己的名义向上级申请财政补助,主导并参与了该水利设施的全部建设过程,制定了相关的管理、监督制度及后期管护制度。因此,该水利设施虽然地处桂花社区居委会辖区内,但其所有权归第五居民小组集体所有,管护责任也由其负责,安全防护措施也应当由其承担。桂花社区居委会只是该水利设施的验收人之一,第五居民小组才是本案适格的...(本文书还有123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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