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信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信投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吉润工贸集团(以下简称吉润工贸集团)、彭*、左**、陈**、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信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左**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被告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润工贸集团、彭*、张**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信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五被告对北京吉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润建筑公司)不能清偿原告的3000000元本金及利息4431556.6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以下简称宣武支行)与北京神泉食品机械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神泉公司)、吉润建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宣武法院)作出了(2001)宣经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神泉公司偿还宣武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吉润建筑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宣武支行向宣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被执行人神泉公司、吉润建筑公司暂无履行能力,宣武法院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2004年6月28日,宣武支行将上述债权转让,历经5次转让最终由原告受让此债权。2016年6月21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城法院)作出(2016)京0106执异****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上述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原告,并确认了上述5次债权转让的事实。原告...(本文书还有61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