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琼海明道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道公司)、潘**、潘**及原审第三人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8)琼96民初****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2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周**、周**及符**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潘**、潘**与潘**及明道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上诉请求:一、请求在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判项内容、第二项“判令明道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l0日内偿还周**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从2018年6月1日起至2018年7月8日按照月利息1.5%计算”判项内容、第三项判项内容的基础上,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关于“从2018年7月9日起计至债务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判项内容及第四项判项内容,并依法改判“明道公司从2018年7月9日起计至债务实际付清之日止继续按照月利息1.5%计算标准支付利息”;二、请求判令本案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1日,周**与明道公司签订了《借款及担保协议》(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约定周**借与明道公司人民币3000万元用于位于海南省琼海市××庄温泉文化旅游城项目196亩土地内使用开发经营,潘**作为该借款合同的担保人。根据借款合同第四条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本文书还有61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