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海口市秀英区西秀镇新海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海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林*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7)琼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海村委会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驳回林*针对新海村委会提起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本案的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林*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林*作为外嫁女王**儿子,其从未在新海村生活居住,不属于以新海村宅基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情形,不具备新海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根据《享受新海村宅基地款项利益分配方案》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外嫁女配偶及子女不享有宅基地款项的利益分配,故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二、林*随父亲生活,随父亲姓,其与父亲都从未在新海村进行实际生产、生活,不属于以新海...(本文书还有38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