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海口市秀英区西秀镇新海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海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王**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7)琼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海村委会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驳回王**针对新海村委会提起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本案的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王**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王**从未在新海村生活居住,不属于以新海村宅基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情形,不具备新海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二、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出具的《养老保险历年实际缴费工资清单》显示,王**有固定的工作单位,有固定的工资生活来源,已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应当认定王**不具有新海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三、王**主张发放宅基地补偿款及签约奖励款,没有事实依据,应予驳回。根据颁布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签约奖励款是一项附时间取得...(本文书还有31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