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饶**、卢**因与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2013)城法民初字第00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饶**、卢**之子饶**出生于1998年12月**日,家住重庆市城口县双河乡店坪村5组,生前系城口职中初一级1班住校学生,户籍为农村居民。城口职中经报请城口县教育委员会同意,确定本校每周*下午的上课时间为13时30分,放学时间为15时50分。城口职中对周*留校学生管理为:周*留校学生,必须通过班主任签留宿单后,交管理员(生活老师)才能留校。2013年6月28日为星期五,下午放学后(放学时间为15时50分),饶**于15时54分回到寝室,不久其班主任打电话叫其把留宿单签了,饶**回答:要得。饶**却未去找班主任卓曲签留宿单,而与饶**、徐**、冯**、杨*一同于16时26分出校门到学校附近理发店理发。因理发店关门,五人于16时55分返校到学生食堂吃饭,见食堂关门,五人便喊问学校围墙外商店老板有无饭卖,商店老板回答没有,于是五人先后从此商店购买了五小瓶“小诗仙”白酒和一些零食。商店老板在学校围墙外搭楼...(本文书还有45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