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寿******************因与被上诉人文山雄丰**********、孙**、资阳瑞宇******、四川现代******、原审被告贵阳银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文山雄丰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孙**、资阳瑞宇物流有限公司、四川现代汽车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贵阳银顺货运信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17)云29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与资阳瑞宇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合同及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四条约定:“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载货运输的,保险人不予赔付”。川m×××××号车辆在投保后从事载货运输,改变车辆非营运性质,明显增加事故风险,上诉人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2、本案并没有车辆的维修项目清单及维修费结算单,一审法院仅依据报价表认定10480元维修费不合理。3、场地费、停运损失为间接损...(本文书还有39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