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栾**、薛**、唐**、唐**与被告张**、刘*、被告裕程实业有限公司、被告绥化市明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安邦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鲅鱼圈支公司(以下简称安邦财险)、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双城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五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被告人保财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安邦财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刘*、营口裕程实业有限公司、绥化市明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华安财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栾**、薛**、唐**、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赔偿唐**、栾**、薛**、唐**、唐**471830.20元;2、诉讼费由被...(本文书还有36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