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通道弘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怀化前沿鼎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伯民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袁*独任审理,于2019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李*铭担任庭审记录。原告通道弘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杨**,被告怀化前沿鼎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上海伯民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通道弘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别克牌sgm6475dax3销售》合同;2、原告将在二被告处订购的别克牌sgm6475dax3小型普通客车汽车一辆退还给被告;3、二被告退还原告货款205900元;4、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39167元(拖车费2500元,车辆销售预期盈利20000元,交通费297元,误工费1370元);5、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本文书还有30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