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诉被告东莞市华宏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代理审判员方淑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4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蔡**的委托代理人黄**、黄*,被告华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诉称: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之间,原告应被告需求,向其提供价值382,314元货物,2014年7月10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款通知书》,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总货款382,314元,被告仅确认欠款数额,但暂时无能力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382,31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本文书还有15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