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为与被告义乌市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熊**、陈*、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被告陶**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义乌市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熊**、陈*、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诉称,2013年,被告义乌市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第五中学筹建办公室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工程名称为义乌市第五中学新建工程三标;工程内容建筑总面积7127.1平方米,其中体育馆6165.1平方米,单跨最大跨度42米,包括体育馆、看台、体育场、传达室、配电房**室内外安装、围墙、市政道路及管网工程等施工图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开工日期20...(本文书还有29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