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黄**与被告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黄**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被告朱**的委托代理人杨**、黄**、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黄**诉称,2011年10月24日19时30分许,被告朱**驾驶鄂s×××××号轿车沿31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97km+80m路段时,因违章驾驶与在道上行走的原告黄**(怀抱梁紫涵)相*,造成黄**和梁紫涵受伤,梁紫涵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的交通事故。后经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朱**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和梁紫涵均无责任,被告保险公司系事故车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人。由于被告朱**的过错导致了梁紫涵的死亡,给原告的心灵上...(本文书还有20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