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夏天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9月27日登记结婚,1999年10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2001年9月28日婚生一女张二×。原、被告双方婚前、婚初感情尚可,后因性格差异及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至今仍共同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以上事...(本文书还有34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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