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委托代理人晁*、被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郭*、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5年4月2日上午9时左右,原告及家人在与被告说事时,被告突然将原告推倒在地,致使原告头部及膝盖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髌骨关节炎、内外半月板损伤。原告在舞阳县中心医院住院13天,共计花费医疗费2950元。但时至今日,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分文未付。为维护公民的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不受侵犯,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黄**赔偿原告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人民币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950元、误工费1027.49元、护理费1085.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营养费...(本文书还有22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