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诉被告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黄川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被告付*及其委托代理人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新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冷**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用合计人民币235272.41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9日7时38分,被告付*驾驶赣f×××××小型汽车沿上顿渡大观天下道路延伸段出发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民康嘉苑路段时撞到了同方向的由原告方**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尾部,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付*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64天,花费医疗费26771.41元。经鉴定,原告方**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后续治疗费评定为2000元,原告方**花费鉴定费1500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为235272.41元。
被告付*辩称,我的车子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新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应由两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我垫付了医疗费20355.93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请法院...(本文书还有59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