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2002年7月7日张**与高*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2、判令确认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xx号私产房屋,动迁后坐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xxx号的房屋权利、义务由张**所有;3、判令高*协助张**办理动迁后坐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xxx号房屋的变更手续,变更的税、费由张**承担。事实和理由:2002年7月7日,张**与高*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确定高*将其所有位于道外区xx号私产房62.10平方米以人民币6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之后张**按协议的约定给付高*房款60000元,高*将其房屋和产权证交付给了张**。之后张**曾多次找高*协助办理产权证,但因高*常年不在哈市,未能办理产权变更。
2010年4月,该房所处位置进行整体拆迁改造,张**再次与高*联系,要求协助办理...(本文书还有22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