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蓝**诉被告桃源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桃源县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以下简称“湘雅医院”)、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常德市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6年6月23日、2018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桃源县医院将其中的委托代理人周*文变更为万**,被告湘雅医院将其中的委托代理人张志强变更为邓*。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桃源县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湘雅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常德市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39135.5元;2、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9日,原告到被告桃源县人民医院,被诊断为消化道出血:消化性溃疡?肿瘤?次日被告为原告实施了剖腹探查术+远端胃大部切除术,2015年8月24日,原告出院。出院后原告仍感觉不适,于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期间三次入住被告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被告医师仅为原告进行了简单的输液等治疗;2016年1月13日原告因为反复便血入住被告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诊断为十二指肠恶性肿瘤,2016年1月21日被告为原告实施了十二指肠恶性肿瘤切除术,术后原告出现剧烈腹痛,被诊断为术后肠瘘,原告被迫于2016年1月23日再次接受手术修补肠穿孔,2016年2月5日原告出院。原告认为,三被告的医疗行为都存在严重过错,桃源县人民医院手术方式不当,漏诊了十二指肠恶性肿瘤的诊断,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同样存在漏诊过错,导致原告病情不断进展恶化且错过最佳治疗时机;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第一次手术操作不当,导致原告发生肠瘘被迫接受原本不必要的第二次手术,三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直接结合导致了原告的损害后果,三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本文书还有70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