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因与被告王**、董**、长垣县丁栾镇北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丁北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肖*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送达王**、董**、丁北村委会,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肖*及其委托代理人许**,董**及王**、董**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石**,丁北村委会法定代表人于**到庭了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肖*诉称,其与王**、董**均系长垣县丁栾镇北街村村民。2004年4月10日,肖*与胡自勤共同从村委会承包了该村一处废弃鱼坑,承包期为20年,承包费每年200元,鱼坑位置在吕*沟以西,丁方公路北约500米,四合路东,长约56米,宽约13.5米。肖*将4000元承包费交予村委会现金保管高顺田,后胡自勤退出承包。因无法养鱼,2006年肖*在鱼坑中种植树木六十余棵。因王**、董**称该鱼坑系其二人承包,王**、董**于2013年4月11日将...(本文书还有40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