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与被告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被告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纳了房款511908元,购买了道里区伊春路、龙**、东湖路地段**栋**单元**号房屋,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在2012年12月31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原告。被告逾期交付房屋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15613元。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应依法驳回。本房是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小区市委、市政府组织的集中解困住房项目,面向的群体是市直机关职工,不是面向社会销售。原告参加团购的部分款项是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交纳的,市直机关职工解困住房团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原告购买的房屋阳台按半面积收取价款。2017年11月30日,...(本文书还有22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