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天津市大港沥青油毡厂(以下简称大港沥青厂)因与被上诉人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津011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港沥青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窦**,被上诉人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港沥青厂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大港沥青厂在一审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张**承担。事实与理由:大港沥青厂一审中提供的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结合欠条及证明,可以证明大港沥青厂每年都催要款项,其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张**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大港沥青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本文书还有17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