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陈*,被告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7年11月30日早,原告家租户开门时发现金属卷帘门被砸毁,门斗顶棚被踩坏,报警后经警察调取监控发现,被告在凌晨12点左右将原告家金属卷帘门砸毁,并在早上7点左右再次来原告家将门斗顶棚踩坏。为此原告找到被告理论,被告却扬言还会再来打砸并拒绝赔偿。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对原告作出书面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赵**辩称:原告地址不符,香武胡同**号是地下室副**层,2017年11月30日晚上半夜左右,被告巡逻打更,发现有人在被告窗前墙...(本文书还有18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