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2018)桂09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三方亲自到涉案现场即博白县松旺庞家山进行实地勘验林木界址后确认无误”与事实不符。双方派人协商签合同是事实,但协商过程中只是到实地勘验林木的生长状况,朱**向黄**保证林木的面积超过500亩,双方并未确认林木的具体界址。2.一审法院以李*兴(曾用名李*)的证言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不符合证据规则。李*兴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接受质证,是违反民事证据规则的行为,其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3.一审法院认定黄**有过承包林木砍伐的经历与事实不符,黄**承认曾经经营刨板厂生意是事实,但并无从事承包林木砍伐的经历。4.一审法院以黄**未能举证证明朱**存在...(本文书还有39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