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诉被告曾**、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曾**、被告刘**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曾**、刘**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235771.66元;2、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原告120000元,在商业责任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原告115774.6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13日上午,原告唐**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从新邵县汽车总站驶往酿溪镇沈家村,途径车站进口弯道地段时,与相向行使由被告曾**驾驶的湘e×××××普通中型客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新酿公交认字(2018)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唐**与被告曾**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邵阳正大骨伤医院和邵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蛛网膜下腔出血;2、左额叶挫伤;3、头皮裂伤;4、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邵阳博大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唐**脑外伤后智力受损,评定为九级伤残。经邵阳市人民司法所鉴定,原告唐*...(本文书还有54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