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岩香贩卖鸦片16370.18克于2018年5月2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现场抓获的事实清楚,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材料证实,云南省景洪市公安局禁毒大队获悉毒品犯罪线索后立案侦查,现场抓获贩卖毒品鸦片的被告人岩香。
2、现场照片、检查、提取、封装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涉案财物移交登记表证实,民警抓获岩香时,在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上的一个编织袋内查获毒品可疑物10坨,并依法扣押其用于作案的手机一部、电动三轮车1辆。
3、称量笔录及照片、毒品取样笔录及照片、理化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本文书还有5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