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8日22时30分,被害人李*2因怀疑自己盗伐林木一事系居住在同村的上诉人李**举报,邀约被害人李*1、陶*、罗*1等人来到李**家敲门,让李**出来理论,后双方发生吵打,李**从家中拿了一把长刀出来乱砍,被害人李*1也拿了一把小长刀砍伤李**右手小臂。李**砍伤李*2、李*1、罗*1、陶*,李*2在送往医院救治途中死亡。李*1、罗*1、陶*的伤情经鉴定均构成轻伤二级。李**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上诉事实清楚,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抓获经过”材料、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辨认笔录及照片...(本文书还有5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