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海*、马**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18)云28刑初****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海*、马**犯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均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8398.4克,摩托车一辆(云k×××××)、手机2部依法没收。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复核,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海*、马**,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17年8月30日,被告人海*、马**预谋运输毒品。次日凌晨,海*驾驶摩托车到勐海县打洛镇曼夕村委会接取毒品运至打洛镇勐...(本文书还有6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