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刘**、刘**、天津市信力达齿轮制造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8民初****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在政府批准建房范围内建房,且较被上诉人建房在先,被上诉人在本案中认为上诉人占用其部分土地,但长达十几年也未向有关部门主张过权利,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
刘**、刘**、天津市信力达齿轮制造有限公司辩称,同意一审法院裁定,请求二审驳回上诉。
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依法排除妨害,判令被告立即修复其东厢房,停止向原告西厢房屋顶流水;2.赔偿原告修缮房屋损失1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涉及土地使...(本文书还有7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