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艾**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艾**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38795.71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8日,被告在汤阴县××通路与星阁路交叉口秦*砂锅面店内,因琐事和杨*慧发生打架,原告在拦架过程中,被被告打伤。原告受伤后,被告未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艾**辩称:对打伤原告梁*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艾**同意赔偿原告,但现在无力赔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2016年3月18日3时许,被告艾*...(本文书还有10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