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牛**、安阳市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英大某某支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财险安阳中心支公司)、中国某某安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安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英大泰和财险安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李**,人民财险安阳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某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48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25日17时08分,被告牛**驾驶豫e×××××号重型货车,沿葛嘴30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汤阴县古贤岳飞先茔时,与同向行驶的孟*军驾驶豫f×××××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孟*军、王**、王**、牛**受伤,双方...(本文书还有30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