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丹阳市活力饰件有限公司、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张*、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3日作出(2016)苏1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丹阳市活力饰件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息4784656.82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4月18日)及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所欠借款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率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张*、刘**对丹阳市活力饰件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本文书还有7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