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哈尔滨平房物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房供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伟盛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盛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平房供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被上诉人伟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房供热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伟盛公司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市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既改办)作出的《哈尔滨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意见表》(以下简称《验收意见表》)违反法*规定的验收主体、验收程序,不具有法*效力。既改办既不是案涉改造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不是案涉工程组织实施单位,案涉改造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应是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验收程序不符合《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本文书还有174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