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与被执行人王*、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常**于执行过程中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事项:我方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请求法院停止对位于沈阳市皇姑区孔*河西街**号甲4-2-**房产的执行并解除房产查封。异议理由:常**系王**母亲,王*是常**的扶养人,现王*、常**和王*欧在涉案房屋居*。法院在申请执行人雷*与被执行人王*、付*执行一案中,于2017年8月15日下发执行公告,现案外人对此提出异议。首先,被执行人王*名下的位于沈阳市皇姑区孔*河西街**号甲4-2-**房产原来是我女儿王*所有,且由我一直居*。因王*远嫁日本,为让案外人安心度过晚年及日常管理方便,2009年将涉案房屋暂时更名给了被执行人,未收到任何钱,案外人将小房子给了王*(**楼不适合案外人居*),被执行人擅自处分该房屋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其次,该房屋楼层是**楼,案外人已84岁身体虚弱,有心脏病等多种疾病处于护理状态,在此已经居*十余年。现法院下达公告让被执行人...(本文书还有23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