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蒋**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湖区法院)(2019)湘1002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湖区法院查明:一、该院受理邱*与蒋**、蒋**、郴州市姣龙矿业有限公司、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根据邱*的申请,予以保全立案,案号为(2017)湘1002执保****号,并据此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后,双方在审理过程中自愿达成调解,该院于2017年5月18日出具(2017)湘1002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调解内容如下:(一)蒋**尚欠邱*借款本金11458300元,经双方协商蒋**只偿还借款本金11400000元,此款蒋**于2017年6月10日前偿还3000000元,于2017年9月10日前偿还2800000元,于2017年12月10日前偿还2800000元,于2018年3月10日前偿还2800000元;(...(本文书还有21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