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贾鹏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及其委托代理人税勇,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贾**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10月相识,随后逐步交往并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8月8日在巴东县信陵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09年8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甲。因原、被告双方婚前交往时间较短导致原告对被告缺乏深入了解,致使二人婚姻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初期被告尚*与原告共同维持家庭,小孩出生后,被告便逐渐暴露出暴躁的性格,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发生争执,甚至殴打原告。2012年农历腊月原、被告二人在家发生口角后,被告再次殴打原告,至原告报警后被告才放手,此后,二人开始分床而居。但被告不仅没有悔改,还与其他异性关系暧昧,导致原、被告二人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原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本文书还有39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