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毋**诉被告宝鸡商场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毋**委托代理人孙**、被告宝鸡商场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马**、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毋**诉称,2012年6月2日,原告在被告经营的超市里购买了四盒“野生绞股蓝茶”,该产品包装上有“陕南特产,天然富硒,绿色金子,南方人参,新一代绿色健康饮品,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质量定点检验产品;本产品皂含量高,不含任何添加剂,属于纯天然饮品”等字样,原告因店员介绍对老年人高血压患者有保健功能,以单价每盒121元购买了四盒。后经原告了解,卫生部2002年就明确规定:“绞股蓝”属于保健食品的管理范畴,但被告销售的绞股蓝茶的包装属于普通预包装食品。而且该产品的“企业标准”也早已经失效,“绞股蓝”产品的“qs生产许可证”经查询是“果实类”并非是“叶茎类绞股蓝”。该“绞股蓝”产品不符合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既是非法食品、不安全食品,又是假冒保健食品。2011年11月17日,原告还在被告超市购买了价格标签为“补血养胃蜂...(本文书还有42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