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潘*、潘**、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请求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2018)辽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撤销被上诉人潘*将位于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号房屋转让给被上诉人潘**、徐**行为。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被上诉人潘**上诉人李*借款7万元,但被告潘*不仅未能按时还款,且下落不明。上诉人因找不到潘*,无奈上诉人于2016年9月20日向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起诉潘*偿还借款,皇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6日做出(2016)辽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后上诉人申请法院执行。2018年6月皇姑区法院执行过程中查到潘*名下位于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号房屋已经于2015年...(本文书还有3807字未显示)